南通市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

2024-07-30


南通市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1、门诊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2024年1月1日期起)

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刷卡就医时,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可享受80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待遇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报支比例50%。

“两病”门诊医疗费用:“两病”是指经备案后,享受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专项门诊用药费用,按照单个病种1600元/年·人,两个病种2000元/年·人的限额,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与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待遇不重复享受)。报支比例50%。

2024年特殊病门诊报支比例(居民)
费用分段(万元)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学生未成年人
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0-10(含)93%80%74%94%82%80%
10-20(含)98%85%78%98%94%92%
20-30(含)60%70%
说明:1、特殊病有多个起付标准的,统一合并为600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起付标准。2、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的,应选择一家异地就医门诊联网结算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的,应选择一家异地就医门诊联网结算的具备透析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门诊器官移植抗排异、肺动脉高压治疗的,应选择一家异地就医门诊联网结算的三级医疗机构。如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需在就诊前通过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或电话传真、邮寄等线上渠道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关特殊病待遇。
南通市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
序号类别病种名称及治疗方式备案有效期年度限额
居民医保
1恶性肿瘤放疗(起付600)1年100000元
2化疗(起付600)
3介入治疗(起付600)
4生物靶向药物治疗 (起付600)
5内分泌治疗(起付600)
6检查治疗(康复期)5年5000元
7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起付600)60000元
8腹膜透析(起付600)
9非透析治疗1年5000元
10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5000元
11分裂情感性障碍
12偏执型精神病
13双向情感障碍
14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15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6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1年
17血友病30000元/重60000元
18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起付600)30000元
19再生障碍性贫血12000元
20系统性红斑狼疮5000元
21肺结核1年12000元
22肺动脉高压80000元
23儿童Ι型糖尿病5000元
24十一儿童孤独症1年5000元
25十二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年20000元

2、住院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2024年1月1日起)

住院起付标准
医院等级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学生、未成年人
三级综合1000元500元
三级专科800元400元
二级750元375元
一级500元25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200元
报支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
费用段(万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0-10(含)居民93%居民79%居民71%
学生、未成年人94%学生、未成年人82%学生、未成年人80%
10-20(含)居民98%居民84%居民75%
学生、未成年人98%学生、未成年人94%学生、未成年人92%
20-30(含)居民60%居民60%居民60%
学生、未成年人70%学生、未成年人70%学生、未成年人70%

3、大病保险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2024年1月1日起)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6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

费用段(元)报支比例(起付标准以上)
0-100000(含)60%
100000-200000(含)80%
200000以上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