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医院章程

发布时间:

2024-07-31


序 言

医院基本情况:南通市中医院始建于1956年,是首批“三级甲等中医院”和“全国示范中医院”之一、南京中医药大学南通附属医院和南通大学附属中医院。先后荣获“全国红旗单位”、“全国医药卫生先进集体”、“国家中医药局创先争优先进集体”等称号。共有一级临床和医技科室25个,二级临床科室13个,核定床位800张。医院现有职工1073人,具有高级职称者196人,硕博士144人。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通卫体改【2018】1号)的要求,将深化医改落到实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1. 总 则
  2. 第一条 举办主体:南通市人民政府。
  3. 第二条 医院名称:南通市中医院。Nantong Hospit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4. 南京中医药大学南通附属医院 Nantong Hospital to 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5. 南通大学附属南通中医院Affiliate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Nantong University
  6. 第三条 医院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建设路41号。(西区)
  7. 江苏省南通市环城东路122号。(东区)
  8. 医院网址:http://www.ntzyy.com
  9. 第四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1. 第六条 功能定位:三级甲等中医院,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和一般疑难疾病中西医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部分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承担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承担省内外医学院校一定程度的教学、实习和中医住院医师、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适宜中医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一定的医学科研工作。
  2. 第七条 医院宗旨:坚持中医办院方向,中医特色更显,中西结合创新,全面发展提高。
  3. 第八条 医院精神:继承、创新、求实、奋进
  4. 第九条 发展目标: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建成基本现代化中医院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5.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6. 第十条 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等,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7.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8.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9.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10.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11.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12.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13.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14. 第十七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15.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16.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17.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中西医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18. (三)承担省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和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19. (四)开展中西医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20.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21. (六)承担省、市等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22.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工作。

  1. (十)承担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第十九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3. 第二十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4. 第二十一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1. 第四章 医院内部管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四条 医院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纪委书记1名。

党委书记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健全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健全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医院党委下设党务工作机构,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主要责任人。

医院纪委书记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九条 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领导班子设党委书记1名,院长1人,院长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和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若干人,纪委书记1名,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

  1. 第三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南通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2. 第三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医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3.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4.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医院党的建设规划。
  5. (三)组织研究医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6.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7. (五)负责协调医院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8.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9.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医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10. (八)密切联系群众,掌握全院职工的思想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11. (九)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12. (十)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13.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14.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15.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16. (三)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17. (四)落实政府办院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18. (五)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19. (六)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20.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年度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年度目标,根据领导班子年度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21. 第三十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医院领导班子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22. 第三十六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组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药事管理等专业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或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需按照相关标准、有关程序和条件,由主管职能处室推荐,一般由院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征求纪委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审定。专业委员会产生后,根据相关标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秘书处设在相关职能处室。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等收集并讨论确定。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章程或制度的规定进行审议,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医院干部人事调整及工作需要而调整。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1. 第四十二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2. (一)听取和审议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3. (二)听取和审议医院当年财务决算及次年财务预算报告。
  4. (三)听取和审议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 (四)听取和审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 (五)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工委员会。
  7. (六)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8. (七)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9. (八)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10. (九)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节 内设机构

  1. 第四十三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处室和临床科室。
  2.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3.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中西医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中医药专科、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4. 第四十四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科主任、护士长等,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5.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6. 第四十六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六节 群团工会

  1.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2.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四十八条 医院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医院党政工作,加强青年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职工成长成才、促进医院文化建设。医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民主党派是医院民主管理重要的力量。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医院党委坚持党的统一战线有关政策和方针,把统战工作作为医院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医院召开有关重要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应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列席会议,以利知情问政,使医院的管理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

  1.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五十条 医院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委会和行政办公会。

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五十一条 党委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参加党委会的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 书记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应根据议事的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主要讨论党建工作、决定医院发展规划、“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保障的重要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情况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十二条 行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行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为医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医院日常工作中需要提交会议通报交流、集体讨论并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行政办公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执行,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行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行政办公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1. 第五十三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2. 第五十四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医院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科室工作计划由本科室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医院行政办公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五十六条 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突出“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医院以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实行“效益分配,质量否决”的量化考核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十七条 加强思想教育,特别是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时刻把病人安危放在心上。

第五十八条 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级医、护、技人员要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十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等医疗相关专业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相关职能科室进行督促、检查、考核、整改。

第六十一条 医院实施医疗技术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行政办公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各临床科室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开展中医药特色治疗方法,并不断学习、引进、开展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

第六十二条 医院加强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制定相关规定,保障、鼓励临床、医技科室创建国家、省、市重点学科、专科。

第六十三条 医院根据各级主管部门规定和指导性文件要求,结合教学相长的优良传统,制定并不断完善医学生教学、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体系。重视中医药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与素质。

第六十四条 医院高度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等科室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和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奖励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医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医院知识产权申报流程,鼓励申报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一步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有效保护医院的知识产权,激励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

  1. 第六十六条 医院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2. 第六十七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3. 第六十八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4. 第六十九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5. 第七十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6. 第七十一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7. 第七十二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8. 第七十三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节 后勤管理

  1. 第七十四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2. 第七十五条 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严格制度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和管理持续改进。
  3. 第七章 监督机制
  4. 第七十六条 党纪监督: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
  5.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6. 医院定期不定期邀请社会监督员,成立纪律作风督察小组,建立健全的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7. 第七十七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8.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9. 医院实行院周会制度,每周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10. 第七十八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11. 第七十九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医院向社会各界公开无红包承诺以及服务承诺,公开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12. 第八章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13. 第八十条 本章所指医院职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备案制职工等。
  14. 第八十一条 医院职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15. 第八十二条 医院职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16. 第八十三条 医院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17. 第八十四条 医院职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应明确职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18. 第八十五条 医院充分保障职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职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19. 第八十六条 医院职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职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职工实现监督权。
  20. 第八十七条 医院职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21. 第八十八条 医院职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22. 第八十九条 医院职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23. 第九十条 医院职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24. 第九十一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九十二条 医院文化建设,以大力培育和倡导中医药文化的价值观念为核心,立足于展现中医院的基本特征和文化特色,巩固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并向社会大众普及传播中医药文化知识。 

第九十三条 医院文化建设具体内容,如价值理念、环境形象、行为规范、特定礼仪等,要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医院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以中医药文化建设促进科室建设、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科学管理等各项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九十四条 医院标识。医院院徽图形由汉字“中”变形而来,点化“南通市中医院”主题。“+”图形中互围出心形,寓意医护人员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的职业道德。院徽主体颜色为绿色和橘红色,绿色象征健康的福音和平安的喜报,橘红色衬托祥和、喜庆的气氛。医院院歌《用生命托起灿烂的黎明》,曲调澎湃向上,歌词意气风发,体现出中医院人团结创新、博爱奉献的敬业风采。

第十章 附 则

  1. 第九十五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2.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3.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4.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5.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6.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职代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十七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代会意见。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十八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4 月2日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通市中医院。